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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26号)


市内六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根据市卫生局等六部门2009年对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绩效评估情况,现就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内容
  (一)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与使用。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251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和使用《目录》内的药品。中药饮片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与销售。社区基本药物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采购单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单独进药。各有关区要加强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和销售使用,强化价格控制。
  社区基本药物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社区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的相关信息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最终选择品种的50%要选择最低价格品规,其余50%品种按照一品两规选择,同时保证其中较低价格品规药品的供销。
  辖有固定服务人口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级医院,对《目录》内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单独建账管理,其年度《目录》内药品销售量应达到同等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平均销售量水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本部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分别按照相应机构级别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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