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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对启动该项工作的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给予三年过渡期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补助比例根据上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逐年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预算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1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零差率销售控制总额度、销售补偿总额等内容的测定工作。有农业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指标和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非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本区县财政资金的零差率补偿预算。
  (五)对在2012年前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并自愿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医保结算网络系统的建设,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照"早联网多补、晚联网少补"的原则,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对于目前已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网络建设任务并执行农村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对于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的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将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作为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加成补偿支付,保证补偿按月足额到位;有农业的区县财政部门对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的联网建设经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零差率补偿后的不足部分按季度予以专项资金补助,市财政对于财力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购进、销售、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药品采供销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强协作和配合,保障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工作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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