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2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功能,体现公益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城区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农村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补偿和完善运行机制,取消药品销售加成率,打破以药养医的机制,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降低药品价格,达到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步骤实施。2010年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程,鼓励符合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逐步实现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农村基本药物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
2.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有关关部门齐抓共管。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