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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和全国浅层地热能与地热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城市建设,现就我市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意义
  浅层地热能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环保、清洁的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是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必然趋势。天津地处华北平原北部,平原区1万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覆盖有200米以上的松散沉积层,浅层地热能量非常丰富,具有明显的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优势。据估算,我市浅层地热能冬、夏季可交换资源量为2573×1012千焦,约合8.78万吨标准煤,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0.7万吨。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量巨大。开发利用好浅层地热能资源,对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通过在全市全面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示范工程、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实现我市浅层地热能资源科学、规范、有序开发,为在全国推广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起到示范作用。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联合开展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12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开展以下五个方面专题工作:
  (一)天津市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在全市平原区11250 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与评价。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新城(中心镇)为重点调查区,其他地区为一般调查区。
  1.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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