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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2.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
  3.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
  4.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
  5.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
  6.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训基地工作的推动和实训补贴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年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价考核。
  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实训基地申请和实训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具体负责实训人员与实训基地的对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和实训人员的报名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诺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实训,每期一般为3至6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3个。
  第五条 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证明复印件、实训基地和实训学员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认定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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