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