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建工作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成。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列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库项目:
(1)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应提交《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
(2)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应提交《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
(3)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应提交《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申请表》(见附表3)和评审通过的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在上报以上项目的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应填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4)。
2、申请列入当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补助项目,必须按《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 〕149 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该项目申请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申报部级相关项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附数据光盘一份)。
(二)申报要求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于每年6 月30 日前,将申报列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库项目和申请当年资金补助项目的材料,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矿产开发管理处袁航,联系电话:0571-88877886,电子信箱:yh56789@126.com。
四、项目管理
1、省厅对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库。
2、申请当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补助项目,必须是项目库入选项目,已经完工并通过项目验收和项目资金审计。
3、省厅按照省财政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当年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从项目库中提取当年安排的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并按规定核给资金补助;当年度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至下年度备选;未入选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补助。
4、自2010 年起,如申报部级相关项目,必须是入选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库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