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根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 〕149 号)相关要求,厅制定了《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
(2010~2015 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为抓手,更加注重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业发展环境,继续深入推进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立项条件
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项目应符合以下立项条件:
(一)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列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且治理总面积在1 万平方米以上;
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
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二)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列入《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2015)》且危害程度达到严重级的废弃矿井;
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
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三)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1、省级发证的矿山或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的矿山;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