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2.区(县)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诊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
一、肠道门诊场所要求
(一)肠道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独立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并应设有醒目的标志。
(二)肠道门诊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门诊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三)病人就医与医务人员出入诊疗区域通道应分开、无交叉,各出入口应有醒目标志。
(四)门诊内应明确划分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应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志。
(五)对病人进行诊疗的区域均为污染区,诊疗区域内应设有病人专用蹲式厕所、观察室、治疗室、化验室、挂号处、收费处、药房及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
诊疗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场所应有明显标志,每天至少清运一次,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无污物遗撒、液体污物溢出现象。医务人员更衣室设在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域内应具备污染衣物收集盛放容器、手消毒设施,便于医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诊疗区域时的消毒隔离操作。
工作人员休息室应设在清洁区。
二、通风、排风
肠道门诊空气气流必须与发热门诊完全分隔,互不相通,具有通风、排风设施。
三、人员配备要求
(一)专区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医师至少3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至少两人;固定护士至少4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3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2人;固定消毒人员2人。
(二)专室人员要求:肠道门诊固定医师至少2人(不包括兼职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至少1人。固定护士至少3人,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检验人员至少2人,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1人。固定消毒人员至少1人。
(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所有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必须经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持有该中心发放的肠道传染病诊治及报告培训证明和笔记,方可在肠道门诊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处于怀孕及哺乳期的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肠道门诊工作;工龄少于1年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肠道门诊独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