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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予以鼓励,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30号)要求,现将2010年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护龄确定原则、审核及发放办法和要求等,按卫生部《关于表彰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通知》(〔85〕卫医字第34号)精神执行,时间截至2010年5月31日护龄满30年的护士(含2006年5月3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二、“两证”工本费(每套20元)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安排解决,不得向护士本人收取。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承担起审核责任,严格把关,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四、请各区县卫生局代为统计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截至2010年5月31日之前有资格获得30年护龄荣誉证书、证章的护士数量并汇总,于2010年4月1日前将电子表格和工本费(支票或现金)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刘艳
  联系电话:83970637

  附件:北京市2010年三十年护龄发证人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2010年三十年护龄发证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_______区(县)卫生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合计:  人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参加护理工作时间实际护龄(年)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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