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予以鼓励,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30号)要求,现将2010年颁发护龄30年荣誉证书、证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护龄确定原则、审核及发放办法和要求等,按卫生部《关于表彰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通知》(〔85〕卫医字第34号)精神执行,时间截至2010年5月31日护龄满30年的护士(含2006年5月3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二、“两证”工本费(每套20元)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安排解决,不得向护士本人收取。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承担起审核责任,严格把关,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四、请各区县卫生局代为统计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截至2010年5月31日之前有资格获得30年护龄荣誉证书、证章的护士数量并汇总,于2010年4月1日前将电子表格和工本费(支票或现金)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刘艳
联系电话:83970637
附件:北京市2010年三十年护龄发证人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2010年三十年护龄发证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_______区(县)卫生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合计: 人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出生日期 | 参加护理工作时间 | 实际护龄(年) | 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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