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0〕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于2009年11月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已形成中标(成交)结果并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bjmbc.org.cn)上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药品采购、使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自2010年3月15日起,开始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中标(成交)药品。范围包括:《2008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集中采购成交品种采购手册》、《2009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零差率)采购手册》中的中标(成交)药品。
凡纳入采购手册药品名称、剂型范围内的品种,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按本中标(成交)品种采购药品,不得采购未成交品种。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但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艾滋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避孕药等药品仍按原渠道采购。
二、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全市统一的社区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药品的网上订购管理。
三、采购手册内所有药品均要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统一配送商为2006年社区卫生服务零差率药品各区县选定的统一配送企业。
四、《2008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集中采购成交品种采购手册》采购期延长至下一采购周期实施前一日止。《2009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零差率)采购手册》采购期至2011年3月14日。
五、为保证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在下阶段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前,凡药品通用名称未纳入采购手册药品的,暂按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城八区组和远十区县组中标(成交)结果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