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及发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及发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5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标志牌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使用7位数字表示,字体颜色为黑色。
  二、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号码编制规则为“区县编号+场所类别号+顺序号”。
  (一)第一位和第二位为区县编号。
  各区县编号依次为:东城区01、西城区02、崇文区03、宣武区04、朝阳区05、海淀区06、丰台区07、石景山区08、门头沟区09、房山区10、通州区11、顺义区12、大兴区13、昌平区14、平谷区15、怀柔区16、密云县17、延庆县18、燕山地区19。
  (二)第三位为场所类别号。
  1为旅店业,2为游泳场所。
  (三)后四位为顺序号。
  顺序号从0001号编起,每单位对应一号。顺序号一旦编制完成不再变动,也不可重复使用。
  三、北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上应加盖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公用章,并按照“年月日”(2××× ×× ××)格式填写加盖公章当日的日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