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卫办社妇〔2010〕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关于开展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6号)精神,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逐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就2010年度“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估对象。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取得省政府授予“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称号满3年、未接受过复核评估或2008年复核评估未通过复核评估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复核评估方法。依据省卫生厅、民政厅和中医药局印发的《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评估及验收标准》(苏卫社妇〔2008〕5号),结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重点工作,采取现场考核的办法进行。
三、复核评估时间。请各市于6月20日前完成市级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包括自评汇总表以及自评工作总结)于6月底前上报我厅社妇处。我厅将从今年7月份起进行“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复核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进行第二次复核评估,仍达不到标准的,将报请省政府取消“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称号。
请各市以及有关区对照评估标准与细则,结合今年社区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推进社区卫生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附件:2010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复核评估单位名单
南京市:秦淮区、江宁区
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
徐州市:鼓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苏州市:平江区、吴中区
淮安市:清浦区、清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