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面包房等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问题的批复
(苏卫监督〔2010〕11号)
无锡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面包房等食品加工小作坊是否可予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管的请示》(锡卫法监﹝2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责,不再承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许可等工作。
鉴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为保障《
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省政府明确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地、各部门仍按原有职能分工履行工作职责,以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多头重复执法现象。因此,你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等监管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省人大常委会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机构改革到位前,请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