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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六、不断深化妇幼保健机构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要根据国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的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对妇幼保健机构主要领导的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等妇幼保健以及产科服务的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和聘用。

  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科室类别、承担的工作任务、岗位设置、人员结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综合因素,核定各科室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岗位效能、工作效能、服务效能等为主要指标,通过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后进行分配,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

  妇幼保健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要求,将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作为民生改善主要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府统筹管理力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县(市、区)和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妇幼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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