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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
  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
  2 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3 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
  4 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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