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0〕130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6 附则
1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