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与复核评价的对象。对尚未通过评审确定等次或4年评审周期期满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评审;对已通过省卫生厅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并确认等次、时间满2年但未满4年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核评价。
二、调整评审与复核评价的组织分工。省辖市负责县级妇幼保健所的复核评价工作,并将复核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和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复核评价。
三、规范评审与复核评价的程序。对规定期限已满需进行复核评价的妇幼保健机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复核评价。对规定期限已满需进行周期性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市组织初评,报省安排评审。对少数尚未通过评审确定等次的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实行自愿申报评审的程序,由省卫生厅统一安排评审。
四、改善评审与复核评价的方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与复核评价主要依据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我省第三周期妇幼保健机构3个评价标准与细则,结合深化医改和妇幼卫生重点工作,采取现场考核的办法进行。复核评价结果按周期性评审总得分的15%计算。
五、加强评审与复核评价的领导。各市、各妇幼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活动,通过评审与复核评价,创新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