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2010年3月16日 川发改物价〔2010〕175号)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9号)、《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省物价局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有无私自涂改、伪造、转让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2、是否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
5、上一年度年审整改情况;
6、收费统计,包括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数量,每个项目的年度收费金额及全部项目的年度收费总额;
7、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8、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9、相关开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10、收费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收费管理职责。
三、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