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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宁劳社就〔2010〕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市政府下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以来,市、区县积极贯彻落实“五缓四降三补两活”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决定将22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等三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降低单位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和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稳定岗位、在职培训补贴的标准、期限和申报补贴办法仍按宁劳社[2009]2号、宁财社[2009]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困难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形成的社会保险欠费在2010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鼓励企业自主消化富余人员,对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并承诺不裁减人员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企业,在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可申请培训补贴。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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