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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9]14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电子数据已成为信息记录和历史记录的重要形式。为切实保障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信息安全,提高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使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认证,并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认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数据备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根据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的要求,通过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认证与数字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创新档案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提高档案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各地登记备份中心建设、档案资料的交接认证备份、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2.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党政机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3.安全保密、有效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备份档案数据安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发挥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资源高效便捷的优势,为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为相关组织提供档案真实性认证和数据恢复服务。
  二、主要任务
  从2010年开始,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在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并在馆际间建立异地备份库;60%以上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建成数字档案室;力争完成30%以上的列入进馆范围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重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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