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网上办理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和施工队长登记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9年9月,本市启用新开发的劳务合同和施工人员备案系统办理一体化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为进一步补充完善劳务施工队长、劳务作业人员的备案信息,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9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对网上操作系统进行了更新开发,现就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99号)有关规定,将劳务作业人员经普法维权培训考试合格的信息录入“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http://www.bcactc.com/)。从2010年4月1日起,未填报培训考试合格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不得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不得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二、从2010年4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采取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务工的,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办理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向建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合同副本原件一份;2、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和所属省驻京建管处公章)一式两份;3、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预约办理受理单。建管中心将以上书面材料与企业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在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作为企业施工人员已办理备案的凭证。
三、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应到所属省驻京建管处办理变更人员信息确认,无省驻京建管处的直接前往建管中心办理。
四、从2010年4月1日起,劳务企业办理施工队长登记时,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施工队长个人信息,上传“施工队长聘书”和本人“劳动合同”扫描件,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来京劳务企业应持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施工队长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任命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所属省驻京建管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建管中心发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队长证书》。无省驻京建管处劳务企业可持上述资料直接前往建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