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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9号 2010年1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是技术节能的新模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是实现我区技术节能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措施,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合同能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途径及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是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以及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实现双方共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要坚持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支持体系,通过培育和发展专业节能公司和队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我区节能服务产业,不断拓宽节能降耗的新领域。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机构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逐步推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向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鼓励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
  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加快组建节能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各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节能服务事业。要积极引进区外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拓展节能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四、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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