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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涉税事项分类表(征管审批类)

序号审批类别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依据的文件报送资料清单备注
1发票类(2项)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发票管理办法1629条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业务
  1、《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特殊行业的,提供相关行业许可证:
  ①领购《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需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需提供《建筑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④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纳税人,可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⑤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原件及复印件。
  注:纳税人办理购领特种行业发票领购申请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

  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变更业务
  1、《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提交税控盘或税控卡
  4、新增票种类型的,涉及特特殊行业的,应提供相关行业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
  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注销业务
  1、领购发票资格注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购领簿;
  3、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的,持税控装置;
  5、未使用完毕的该类发票
 
2冠名发票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7条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按审批环节确定份数);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发票专用章);
  6、发票票样(电脑图案和纸质票样)及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报征收类(4项)延期申报征管法第27条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                                 4、预缴税款的相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4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征管法细则第30条1、《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2、《取消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5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第31条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银行证明。(纳税人申请当日货币资金状况);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时间段为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至申请前一天);
  5、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7、纳税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6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16号)1.《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
  2.《定额信息采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认定类(9项)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发[2006]128号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国税发[2006]128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涉及自开票资格注销内容的相关具体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9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发[2003]121号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车辆(船舶)为租赁或挂靠的,应提供租赁或挂靠协议
  10、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0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国税发[2003]121号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年度财务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国税发[2003]121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1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1、《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审批表》;
  2、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
  4、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款解缴证明;
  4、年度财务报表;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注销管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涉及资格注销内容的相关具体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船舶)变更国税发[2003]121号1、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2、新购置车(船)的发票或车(船)承包、承租、挂靠的协议,租赁车(船)应提供对方开具的租赁业发票。
 


  涉税事项分类表(征管其它类)

序号审批类别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依据的文件报送资料清单备注
1登记类设立税务登记征管法第15条,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章单位登记: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附报资料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办理的纳税人除外);
  7、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8、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
  9、验资报告原件(法人单位提供);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办理外地分支机构特殊事项:
  12、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1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
  1、《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可免填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登记变更(一般、跨区)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章单位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迁出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6)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迁入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扣缴税款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3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7条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4、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停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章办理停业申请应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如: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发票等)。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5章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其它涉税证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等;
  4、根据业务范围审核纳税人是否需提交有关证明,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必须出示原件,并复印一份归档;(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④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6章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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