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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2、房产税减免申请表(报批类);
3、近三年财务报表;
4、工商登记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6、房屋的权属证明;
7、房屋租赁合同及汇总表;
8、受灾的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36

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类(2项)

民政福利工厂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苏税三[89]017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审批申请表;
3、财务报表;
4、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合格报告;
5、残疾职工花名册;
6、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7、土地权属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52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申请表(报批类);
3、近三年财务报表;
4、土地权属资料;
5、工商登记证明;
6、受灾的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38

土地增值税审批类(共2项)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报批类);
2、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应附报普通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9

 

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财税[2006]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审批申请表;
3、政府征用、收回和建设规划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40

印花税报批类(2项)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担保书。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1

 

印花税核定征收

苏地税函[2004]5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1、《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42

资源税报批类(1项)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资源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审批申请表;
3、财务报表;
4、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43

综合税种报批类(共9项)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

财税[2004]93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4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

财税[2004]93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5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减免

财税[2005]18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5、纳税申报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7、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再就业优惠证》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6

 

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

财税[2005]186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申报表;
5、《再就业优惠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7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

苏国税发〔2006〕107号: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地税发[2006]201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8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收减免

财税[2000]84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应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4、税务登记证件;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9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

财税[2003]26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表;
2、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3、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4、税务登记证件;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0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减免

财税[2000]84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6、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7、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1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减免

财税[2003]26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涉税事项分类表(税种备案类)

序号审批类别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依据的文件报送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共39项)非营利组织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
苏地税发[2009]32号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苏地税发[2009]32号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1、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
2、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企业所得税法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 130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
2、售付汇凭证;
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税率优惠,减按15%)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地税发〔2009〕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加计扣除,税前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9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苏地税发[2009]32号
(加计扣除,税前扣除)
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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