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类别
| 审批事项名称
| 项目依据的文件
| 报送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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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共22项)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 国税发[2008]30号
|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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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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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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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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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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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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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的扣除,作为应收帐款损失)
| 国税发[2009]88号
|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失踪、死亡: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催收磋商记录;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5、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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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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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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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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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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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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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被盗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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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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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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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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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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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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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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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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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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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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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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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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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物资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比照存货损失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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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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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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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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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企业内部有关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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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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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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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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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 国税发[2009]88号
| 1、抵押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资产抵押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拍卖或变卖证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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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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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证明资料;
2、法院裁定;
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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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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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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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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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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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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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 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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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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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的扣除
| 国税发[2009]88号
|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证明;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
3、法院强制执行记录;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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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个人所得税报批类(8项)
|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 财税[2000]91号
|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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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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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个人所得税减征
| 个人所得税法
| 1、《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2、相关部门自然灾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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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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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烈属、孤老个人所得税减征
| 个人所得税法
| 残疾人减免:
1、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
3、《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孤老人员、烈属减免:
1、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烈士证书》(民政部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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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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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5]25号: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1、见义勇为者证明;
2、奖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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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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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基本情况、境外所得数据资料,增内公司支付数据资料;
2、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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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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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 苏地税发[2007]71号文: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 1、申请报告;
2、能证明完整、准备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3、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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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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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居民税收身份证明
| 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条: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第二条 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情况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未交税,需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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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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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分批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09]40号第二条: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由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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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营业税报批类(3项)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
| 财税字[1998]87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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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审批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3、其他经营许可证件;
4、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决算单;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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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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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 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 1、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申请表(审批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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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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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
| 苏地税函〔2008〕380号: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 1、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申请表(审批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3、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4、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5、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8、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7、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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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产税报批类(2项)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减免税
| 苏税三[86]31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五条、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审批申请表;
3、免税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4、房屋的权属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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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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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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