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0]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一般疾病的诊治。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人口规划设置一个村卫生机构。一般每个村卫生机构配备3-5名乡村医生,各地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内的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机构工作。根据妇幼工作需要,每个村卫生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三、加强执业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在村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要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