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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漳政办〔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增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40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建立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1、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8万人以上,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以上(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25万人以上)。

  3、全市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7.7万人以上。

  二、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把扩大内需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培养新经济增长点与形成新就业增长点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困难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提供资金保证。

  四、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所属街道(乡镇),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五、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3月组织自查。市政府将于2011年3月底对各地2010年度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附件: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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