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积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文明执法水平有明显的提升。
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虚心听取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2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各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送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3、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行政复议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4、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统计、依法行政定期报告等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执法理念和执法效果等。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25、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