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当前要重点公布以下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程序等。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依法决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4、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5、完善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规划、需要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事情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要把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体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要确定人员负责决策跟踪,并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不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决策的行为,特别是给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行业立法质量
7、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各项管理工作,把握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相统一,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与法规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以国家未作规定、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为重点提出立法计划。列入立法计划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制定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能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做出详细的论证和说明,按规定的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及其确立的重大制度实施之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及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
8、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立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建立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扩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凡是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草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合法性。对过时的、不适用、不合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