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 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对优秀、优良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资金资助,鼓励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提升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各市、县(区)也要制定相应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和资金资助。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交易的有效依据。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创建活动,培育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五)完善中小企业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制定出台新型抵、质押方式的登记认定办法,适度调减登记费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扩大抵押、质押的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国土资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