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我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工作,为拟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加大票据、理财等融资业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发出一批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其三年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