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闽公综[2010]172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3.22”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学校及周边治安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严防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重大案件的发生,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大多是未成年人,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各级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中小学、幼儿园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施以重点保护,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学校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及时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狠抓各项保卫措施的落实,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稳定。
二、建立健全学校保卫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保卫处(科),如学校内设机构限额已满,可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更名(如把总务处、科更名为总务保卫处、科),并把保卫职能明确到该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学校未设置内设机构的,应明确人员负责抓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根据学校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并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聘请2 名以上专职保安员,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至少聘请1 名专职保安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挑选身体条件好、年纪相对轻、经过培训的教师承担保安员的工作。专职保安员由教育部门统一向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由学校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专职保安员由学校管理使用,公安机关监管。聘请专职保安员所需经费,公办学校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由学校自行解决。
三、完善学校技防设施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农村中心校以上学校,必须在校门口以及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能够正常运行,确保一旦有警情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