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指导区、县级市、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负责设立驻穗记者站的核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