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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港集团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支持广州港集团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

  (一)支持加快推进内港港区开发转型。

  结合我市老城区规划和广州港集团内港港区实际状况,抓紧功能规划并积极实施。

  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具备转型开发条件的内港港区码头交通运输用地,参照市政府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政策,改为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商业服务用地。符合现代服务业等现代产业政策导向、自主开发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对不具备开发转型条件的码头区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可由企业申请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结合穗府〔2009〕56号文有关补偿的规定和广州港集团的实际困难给予更大程度的支持。

  (二)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上市工作。

  支持广州港集团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历史用地和房产确权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按照《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精神,统筹推进解决。

  支持广州港集团创新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增强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其吸引国内外投资,重点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广结战略联盟。对于该集团为吸引货源与其他投资主体所进行的合资、合作以及集团内部进行的资产转让,支持其按评估价格实行协议转让。

  四、鼓励广州港集团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是结合我省产业转移对物流需求、货源结构、流向的变化,支持广州港集团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强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鼓励其采取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华南沿海及珠江水系码头建设经营。

  二是鼓励广州港集团延伸服务区域和范围,支持其加强与湖南、江西、云南等内陆货源企业合作,建设具有综合物流集散功能的内陆“无水港”,吸引更多的内陆货源经广州港进出。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挂靠南沙港区码头公司稳定运作1年、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年度装卸量超过3万标准箱的班轮公司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每年获奖励的新增航线装卸量确定,每年每条新增航线最高奖励200万元。广州港集团要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广州港务局提交上年度新增航线的装卸量情况。广州港务局据此计算奖励标准,形成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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