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治面源污染。加强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鼓励在中小型水库周边区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对水库水质的污染;饮用水源水库及备用水源水库集雨区内禁止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对中小型水库及周边区域垃圾实施集中收集处置;定期对中小型水库水面垃圾进行打捞清理。
(四)加强生态修复。采取水资源科学调度与水利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引水冲污,加快中小型水库水体循环和水气交换,防止低溶解氧造成的水体黑臭;推广生物治污,改善中小型水库生态环境,净化水库水质,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
四、工作职责
(一)区(市)县职责。有关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财政、水务、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对辖区内水库水质治理工作开展全面调查,逐库落实治理措施,建立水库水质治理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部门职责。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和指导区(市)县落实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所需资金;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水质监测工作;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库区退耕还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测制度。中小型水库所在地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建立长期水质监测制度,重点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和风景区水库水质监测,定期公示水库水质监测结果。
(二)落实工程资金。中小型水库所在地区(市)县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水质治理、水质监测和水质长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市财政将对开展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对水质按期达标的中型水库给予每座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和每年每座5万元的水库水质长效管理经费补助;对水质按期达标的小(一)型水库给予每座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水质按期达标的小(二)型水库给予每座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下达,对未按总体目标要求达标的区(市)县,市财政不予拨付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