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除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货运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货运站。禁止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 (站场建设)
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设施要求)
货运站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和经营用房、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地和道路等经营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经营设施应当与配套生活用房分离;货运站进出口应当分别设置车辆检查点;货运站内地面应当硬化,裸露泥地应当绿化。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选址规划,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设施,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四)货运站经营设施、配套生活用房的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许可程序)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处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