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成都人民政府第167号)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具备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货运站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各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货运站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税务、价格、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管理原则)
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选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