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及古籍的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在民族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中,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文化保护和传承。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加快民族地区重点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的抢救、保护、普查和征集速度。加大对列入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力度,做好“藏羌碉楼与村寨”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建立一批有影响的原生态保护区,重点抓好藏、羌、彝、苗等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十五)努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利用春节、国庆节、艺术节、非遗节、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和大型演艺活动,创建高水平文化交流平台,增进国内外对四川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重视文化领域的多层次互访,加强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主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合作。借助国内外著名的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博览会、文化论坛、文物对外展出等平台,积极推介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版权资源、文物资源和文化服务。拓展民间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机制体制
(十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制定、实施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性,确保政策扶持有力、落实到位。利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文化产业布局,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十七)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每年人均文化事业经费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