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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2010年3月29日 川府发[2010]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努力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民族地区(含民族自治地方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民族乡,下同)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硕果累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初显成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为维护民族团结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我省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公共文化机构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文化遗产保护困难、人才缺乏、少数民族文字读物较少、文化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境外敌对势力也借机不断对我进行文化渗透。因此,务必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把握有利于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大力促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文化安全,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各项发展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明确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导向、工作重点、考核标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与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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