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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各试点区县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经验。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年7月底前报送市农委。

  五、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试点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房管部门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应采用农民认可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分摊到农户及地块,并将此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册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国土部门确定的耕地所有权面积。

  (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可能明确界限;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和园地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试点工作中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四)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试点工作中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五)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对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村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和院坝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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