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基药委发〔201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根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发〔2009〕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二条 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 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定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工作。
第四条 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