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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10年3月18日

  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规范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减轻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应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物资、场所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工程机具、医疗卫生资源、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能源、房屋、场地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物资、场所的应急征用工作。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

  第七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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