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0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