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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综〔2008〕80号)文中有关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予以延期2年。即,市城区工业、物流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8〕26号)文件规定属于四级(含四级)以上土地的,按每平方米税额8元征收,然后由所属区财政按年度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贴;经市经委、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工业企业闲置土地的,仍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参照市城区做法,由各县(市)制定征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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