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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10〕2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创建文明城市,树立良好的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文明办、公安部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4月起至今年底在市区(五城区)开展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及重点路口、路段。

  二、整治车辆:在市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整治公交车、出租车、党政机关(含省属)公务车、军队和武警车辆、政法机关制式警车和公务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

  三、整治机动车下列交通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驶:查处机动车闯红灯、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转弯未让行、违法超车、行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未减速或让行、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排队依次通行、不按规定掉头、逆行、抢道、占道行驶、乱停放以及公交车、出租车争道抢行,公交车辆站外停靠上下客,出租车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等。

  (二)违反车辆号牌使用规定:查处机动车无牌、套牌、使用伪造和变造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特种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政法系统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公务车辆违规安装和使用警灯警报器以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驾驶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违法行为:查处私自拼装、改装车辆和报废车上路行驶。

  四、对上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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