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96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崇武闽台贸易码头改扩建设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51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惠安崇武镇海门村西南侧12.3063公顷海域,其中:填海8.6公顷,港池用海3.7063公顷,用于崇武闽台贸易改扩建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