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房[2009]4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依照本通知按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外,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均按照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除外)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可分别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中包含土地证书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五、土地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土地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