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价表应由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和监督站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评价表原件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3.监督站领导或部门领导对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复查,复查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
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督查和专项检查,应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
三、企业评价
企业评价由广州市城乡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广州市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附表1)实施企业良好评价和企业不良评价。企业发生评价表中行为时,应由经办人填写评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在次个工作日结束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并通知企业。计算日当日20时前录入的企业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
四、得分汇总
由计算机系统将建筑监理企业每日的工程评价平分和企业评价评分相加,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得0分。
五、其他规定
1.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精神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监理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企业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可向评价单位书面投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附表1:
广州市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 子项
| 评价标准
|
企业良好评价
| 通报表扬
|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表扬1次得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表扬1次得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1次得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表扬1次得20分,文件发布并送达广州市城乡建委之日予以评价,有效期1年。
|
企业不良评价
企业不良评价
| 重大事故
| 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2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其他事故
| 监理区域内每发生1次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扣20分,每发生1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有效期1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通报批评
|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1次扣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20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年。
|
整改不力
|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扣10分, 1年内有效。
|
弄虚作假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
严重违章
| |
重大危险源失控,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
逃避监管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监理工地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却擅自开工,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
违章出土
| 监理工地违反散体物料运输“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
无证夜施
| 监理工地无证夜间施工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扣5分,有效期1年。
|
拖延工期
| 非不可抗力因自身责任拖延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的,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
其他行为
| 被记录并公示过其他不良行为的,1次扣1分,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