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日)废止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筑[2010]3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在《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诚信评价标准及规程详见附件2。
三、各评价主体开展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要求、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均参照原已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穗建筑[2009]1036号文)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2010年3月24日
附件1:
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30
|
累计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7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24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1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8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5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13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10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7分;排名第46-50名的得4分; 5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
3
|
纳税
得分
|
15
|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3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12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1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8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4分;5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2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
4
| 最近2年内在广州地区获奖奖项加分
| 监理企业
获奖
| 全国先进监理公司
| 每获一项加5分
|
广东省先进监理企业
| 每获一项加4分
|
广州市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
| 每获一项加3分
|
在广州地区监理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5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7分
|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3分
|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2分
|
5
| 获奖加分
|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加2分
|
6
|
不良
行为
扣分
|
严重不良行为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轻微不良行为
| 投诉事实不实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